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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句容市博物馆市先吴文化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章程修改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句容市博物馆市先吴文化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句容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句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收藏展览专门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文物展览、征集、鉴定、保管、修复,考古发掘及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组建事业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二)提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向事业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事业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监督事业单位运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的义务包括:

 (一)为事业单位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财政直接拨付经费的除外);

(二)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处置本单位的法人财产;

(三)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产生事业单位内部人员担任的理事人选;

(四)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义务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益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举办单位报告重大事项;

(三)依法披露有关信息;

(四)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包括句容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句容市财政局、句容市教育局、句容市编办、句容市史志办、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委会、句容市收藏家协会、句容市茅山中心小学及句容市博物馆(市先吴文化博物馆)的代表 代表举办单位、监管部门的理事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职工、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确定为当然理事。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可通过以下诸方式召开:

(一)理事长召集;

(二)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

(三)行政负责人提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一)业务发展规划;(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机构设置方案;(四)重大财务事项;(五)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提名并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行政负责人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登记信息情况;

(二)经费年度收支情况;

(三)公民或社会团体申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公开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的项目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1117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