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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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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制定。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句容市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活动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句容市博物馆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句容市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七条 捐赠方可以与句容市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方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句容市博物馆。
第八条 境外捐赠方捐赠的财产,由句容市博物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九条 捐赠方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句容市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句容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句容市博物馆与捐赠方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 句容市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方有权向句容市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句容市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方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句容市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捐赠方向句容市博物馆捐赠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